发布时间:2025年03月05日
信息来源:政策法规处
8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
各项制度等行为的处罚
子项
无
实施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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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
1.立案责任: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,发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、评价结果没有存档、上报、公布行为的,予以审查,决定是否立案。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。
2.调查取证责任: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,并制作笔录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。
3.审理责任:审理案件调查报告,对案件违法事实、证据、调查取证程序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,提出处理意见。
4.告知责任: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;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。
5.决定责任:作出处罚决定,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。
6.送达责任: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,当事人不在现场的,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,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。
7.执行责任: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,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。
8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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